问题 | 养子女可以拒绝赡养义务吗 |
释义 |
一、养子女可以拒绝赡养义务吗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婚姻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规定上是完全一致。 在子女都成年之后,应当赡养父母,这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需要指出的是,从一般民事行为出发,权利和义务必须相对应,享有了权利之后就应当承担义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因此,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也就是即使父母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因为年老体弱需要赡养时,子女在有赡养条件的情况下,也不能拒绝赡养。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关于养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②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③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④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养子女可以拒绝赡养义务吗?答案是不能的。按实际情况,对于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只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养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不需要经过公证才受到法律的认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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