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及工资不可随意定 |
释义 | 【案情介绍】 小徐来到某区一家公司应聘文员工作,该公司与小徐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300元,试用期转正后工资 2000元。干了一个月后小徐总觉得,他的试用期限和工资有问题。为此,她带着疑问和一份劳动合同,来到该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咨询。 【案件评析】 一是试用期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既然公司与小徐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小徐的试用期最多为两个月。 二是试用期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小徐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1600元 (2000元×80%)。 因此,这家公司在与小徐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的约定都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的,小徐可以与公司协商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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