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诉讼程序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诉讼程序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写 1、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xxxx年x月x日x时x分发生在xx(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xxx(事故一方人姓名)和xx(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2、认定内容 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3、尾部 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其实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诉讼,但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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