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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串通招投标的方法
释义
    一、串通招投标的方法
    (一)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1、泄露标底等秘密信息
    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标人应当是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
    2、违规设置障碍
    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
    3、低价中标,标后补偿
    中标价是评价的重要标准,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
    1、陪标买标
    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有些投标人之间甚至私下确定中标人,约定内定中标人在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失标补偿费”。
    2、轮流坐庄投标
    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3、操纵投标
    包工头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二、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串通投标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二)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四)串通投标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三、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串通招投标的方法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串通招投标的方法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和投标人间相互串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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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