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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生工伤后,是否所有的工伤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
释义
    案例内容:
    梁某于2014年1月起在中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参加社会保险,2014年3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在公司仓库搬设备零件时扭伤腰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中山源田骨科医院(我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年5月2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梁某认为广州的医院治疗效果较好,便自行转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4年8月1日,梁某到我局申请报销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时,被告知不能报销。梁某疑问:为什么当时在中山住院治疗的费用可以报销,广州治疗的为什么就不能报销呢?
    法律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梁某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已及时送往我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此,梁某在中山源田骨科医院就医的工伤医疗费用可凭其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但由于梁某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转院治疗,便自行到市外医院就医,故梁某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温馨提示
    在此,再次提醒我市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如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即在我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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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