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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版借款合同范本
释义   一、公证版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 伍万元整(¥: 元 ),借款期12个月,自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2、每月利息率为 ‰,乙方应每三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3、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4、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 叁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5、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甲方: 乙方:
    连带责任保证人: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二、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㈢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公证版借款合同是需要写清借款双方的基本信息、公证机构、借款金额等主要内容的,然后双方才能签字盖章。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公证版借款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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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