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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异议规定
释义    一、执行到期债权异议规定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二、到期债权保全期限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法律依据:
    《意见》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4、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执行到期债权异议规定的问题。提到债权就要提到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表明的是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如果您对到期债权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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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3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