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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不还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债?
释义
    一、案例
    2012年10月,张某借给朋友李某20万元现金,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为15%。借款到期后,张某找李某催要,李某却说做生意赔了钱,没有能力偿还。
    后来,张某打听得知,秦某欠了李某30万元尚未归还,且该欠款人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遂让李某向秦某要钱,但其一直未向秦某催要。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否直接找秦某,要求其代李某支付20万元欠款?
    二、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一规定又被称为“代位权”制度,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及安置费等权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再结合案例,若上述四个条件均满足,债权人张某可以先起诉债务人李某,假如李某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再通过申请执行的程序,将李某的债务人秦某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综上,对于债务人不还钱是否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偿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债务的实际情况,所以不可以一概而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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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