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购物出现纠纷,应在何地起诉起争议 |
释义 | 2011年9月6日,陈先生在“走秀网”上看到正在进行的名牌手表一折起的活动广告,便连下了几份订单,购买欧米伽等几款手表,并当即支付了货款。两天后,陈先生接到走秀网客服短信,被告知由于订购的货品没有现货还需海外采购,要到9月19日才能发货。 此后陈先生迟迟没有等到自己订购的手表,却在9月28日再次收到来自走秀网的客服短信,告知商品缺货,因此订单被取消,而陈先生先前支付的货款 25089元已返还到陈先生走秀网的账户内。陈先生对网站的处理方式非常不满,为此向自己居住地所在的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经营管理走秀网的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走秀网络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提出陈先生注册成为走秀网会员,应视为已经同意接受走秀网用户协议中有关争议管辖的条款。用户协议中明确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也属明确、唯一。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走秀网络公司所在的深圳市某区法院。陈先生为此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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