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设户外广告牌 事主依法受处罚 |
释义 | 为扩大店内促销宣传力度,市民王女士在店门口私设户外广告牌,此举因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王女士被依法处罚。近日,面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及批评教育,当事人王女士意识到了自身错误。 王女士在赣州市客家大道赣县路路口开了一家玉石字画馆。今年1月中旬,该店开展两周年店庆一折大酬宾活动,为了扩大活动宣传效果,王女士请人制作了一块面积约14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牌(彩虹门),将其放置在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当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此,发现了该店的户外广告牌。经查,该广告牌未经过审批,属于店主擅自设置的广告牌,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广告牌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在向事主说明相关法律条文后,城管执法人员给王女士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王女士配合相关询问调查。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讲解下,王女士认识到私设广告牌的危害,也表示愿意配合调查。 据了解,此次执法过程,城管执法人员用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了下来,市民若对执法过程有何疑问,可依视频资料进行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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