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被告是谁 |
释义 |
一、产品质量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被告是谁 产品质量中的不真在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受害人可以对他们提起侵权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到伤害的,可以对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应当由生产者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由销售者承担责任,法律网提醒您,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有: 1.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相比较,区别在于最终责任的分担。 2.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一定要分给每一个责任人,即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一定要归属于最终责任人一人而不分份额。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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