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
释义 | 一、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逾期时间过长的工程款,承包人往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担心影响与施工方的关系而错过诉讼时效。工程拖欠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开始。诉讼时效也是可以由一定的维权行为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之后可以重新进行计算。可以采用书面发函等方法,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工程款清欠案件的诉讼技巧与策略 (一)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承包人的诉权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实践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承包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导致其起诉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因此,为了保证承包人的诉权,承包人必须保留每次向发包人催要欠款的证据,比如对方接受催款函的回执、邮政快递的签收回执等。此类证据提交后,可以起到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从而保证债权人的诉权。在诉讼时效即将届至,而承包人又没有上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时,也可以对催款函进行公证送达,以保证承包人争取时间从容起诉。 (二)诉讼前争取与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减轻诉讼难度 人民法院受理工程款清欠案件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有可能提出诸如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大小、竣工验收等各种问题作为抗辩理由。这对于承包人而言,要承担驳斥对方抗辩的较大的举证责任。而在起诉之前,承发包双方在协商时,一般双方的对立情绪相对较小,发包人往往表示“欠帐不赖帐”,甚至主动表示愿意订立还款计划。若出现此种情况,承包人且勿认为这是发包人给自己画饼充饥,而应抓住时机,力争在双方已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和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这样,不仅达到了通过主张工程欠款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而且,在发包人逾期不还款时,承包人即可依据还款协议通过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发包人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承包人可直接以还款协议作为起诉依据,从而可以把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转化为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大大降低了承包人的举证责任,减轻了诉讼难度。当然,在取得了还款协议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完全可以视具体情况,不通过督促程序而直接以还款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 (三)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它指的是,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了增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可操作性,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的期间内,即使银行等债权人享有该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承包人仍可依据司法解释就工程价款优先于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和债权进行受偿。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债权实现的概率。而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则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权人就抵押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和其他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余的拍卖价款。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教训可谓深刻。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是极为重要的。 (四)起诉的同时应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主动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包人已将名下的财产转移出去,从而造成执行不能。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算在敌先,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已初步摸清的发包人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车辆、持有的股权等进行财产保全。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成功,承包人一是要提供发包人财产的详细线索,二是要及时向法院提供担保。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使承包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承包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先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在48小时内做出保全裁定,承包人则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办理起诉手续。 (五)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但在建筑市场上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些违法分包合同虽然从法律来说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对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那么这些工程款纠纷案件的最终受害者往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仍应予支持。因此,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完全有权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从诉讼技巧上而言,为了尽快帮助法庭查清案情,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时,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案件被告。这样,有助于在庭审中查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和资金流向,通过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的相互质证与答辩减轻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责任。尽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实际施工人这么做,并不会因此加大诉讼成本,承担额外责任,相反,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加大实现债权的概率,因此是完全可行的。 (六)工程量存在争议时,应及时申请工程量的鉴定 许多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由于处于急于拿活的弱势地位,往往不敢在合同条款上讨价还价,甚至有的是先干了活再说。这样,在纠纷发生时,大大增加了实际施工人的举证难度。许多狡猾的分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也会以与实际施工人并无明确约定为由,拼命压低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或拒不认帐。出现这种情况时,实际施工人应尽量提供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若仍不能确定,则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为了保证鉴定的准确性,避免分包人提出异议,所有的实际施工人应联合起来对共同分包的工程量同时鉴定,以准确区分和界定各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减少争议。 三、如何恢复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一)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二)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8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三)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四)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对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的介绍。在此法律网小编提醒,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条款,就比如发包人没有按时给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违约责任等等。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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