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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规定
释义   一、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组织方式
    招标工作的组织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业主自行组织,另一种是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业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三、招标特点
    招标与一般的交易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招标是由参加投标的企业按照招标人所提出的条件,一次性递价成交的贸易方式,双方无须进行反复磋商。
    (2)招标是一种竞卖的贸易方式。
    (3)招标是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进行的,并事先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条件,因此,投标必须根据其规定的条件进行,如不符合其条件,则难以中标。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投标保证金,对于投标的整个过程来说是比较重要的,要缴纳好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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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