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男子合同诈骗46万 |
释义 | 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结果触犯刑律,落得钱财两空。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诈骗所得赃款四十三万元,予以追缴。 2008 年底,江西某生物公司的法人代表吕某聘用被告人杨某来鄱阳管理公司。杨某因工作关系熟悉了生物公司的情况,2010年4月至6月间杨某明知生物公司名存实亡,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在该公司法人代表吕某涉嫌合同诈骗外逃期间,利用生物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设许可证、规划证等资料,以招工程队施工为由,骗取他人合同履行金、押金,共计36万元。 2010年4月,杨某以生物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省宜丰县的项某签订钢构工程承揽合同,收取了其合同履约金3万元。 2010年5月,杨某以生物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省宜丰县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了某建筑公司的罗某合同履约金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换被害人罗某合同履约金3万元。 2010年6月,杨某以生物公司的名义与赣州的温某签订了平整场地施工合同,收取温某合同履约金8万元及押金5万元。 2010 年6月22日,杨某与郑某(另案处理)借款300万元在上饶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江西饶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饶州公司),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即将注册资金300万元转走。2010年8月份,杨某继续利用生物公司的相关资料,以饶州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省宜丰县的李某、黄某签订平整场地施工合同,收取李某、黄某合同履约金5万元。2010年9月初,杨某以饶州公司名义与杭州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严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了严某工程押金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以收取合同履约金、押金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达46万之多,数额巨大,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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