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证据的规则有哪些 |
释义 |
一、刑事证据的规则有哪些 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的滋生,促进司法文明;有利于制止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任意侵犯,以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 二、刑事证据认定标准 1、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个别审查,对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综合审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全面审查。 辨认,是在不能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 对质,对涉案的重要问题在说法矛盾时组织相关人员质辩。 另外还有技术鉴定、侦查实验、逻辑思维方法等。 2、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3、各种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有联系。 书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确系某人制作并有制作资格,手续是否完备。 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人是否受指使、收买或威胁,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品格、知识,证人的作证能力及内容与年龄、智力是否相当,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是否依法办理,笔录是否核对、允许补正。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被害人的品质和人格,被害人陈述的取得、形成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综合审查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前后是否矛盾,被害人的作证能力,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取得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品质及一贯表现,陈述和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正确对待和处理翻供问题。 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专业知识,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真实,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依据是否科学,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发现和排除矛盾。 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记载的情况是否受到被坏、变化或伪造,制作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与本案是否有直接联系。 视听资料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及调取,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制作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是否影响准确性,是否被删节、剪接或伪造,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是否与本案有直接联系。 三、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哪些 1、书证、物证 书证:思想和内容。 物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2、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形式:口头、书面、音像资料。 3、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5、鉴定意见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办案人员。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检查对象:人身。 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刑事证据的规则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需根据具体的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不同进行区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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