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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达成了工伤”私了“协议也可反悔
释义
    【案 情】
    董某在某沙石料厂工作期间不慎被叉车挫伤,单位为此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22900元。后单位与董某协商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董某受伤补偿金10000元,包括今后因受伤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四个月后董某受伤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六个月后董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董某受伤已达到十级伤残,董某可否撤销该协议?
    【解 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只要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况或者认为工伤赔偿数额偏低,当事人仅要求变更双方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的内容,此时,当事人可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行使变更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的变更请求。
    即使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达成了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赔偿不足弥补因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时,法律应赋于劳动者撤销或变更协议的权利;但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因此董某可以请求撤销协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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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