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吗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吗 民法典中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之一,质押合同是由出质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物,为债务担保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从何算起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法律网提醒您,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三、质押合同成立要件应该包括什么 =质押合同成立要件应该包括如下: 1.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有双方及以上,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3.质押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质押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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