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被告怎么质证 |
释义 | 一、伤残鉴定被告怎么质证 (一)原告出示鉴定结论,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鉴定结论,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鉴定结论,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质证意见范本 (一)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原告W诉被告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洛阳X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W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xx年x月x日进行了鉴定,于xx年x月x日作出洛X司鉴所[2012]X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W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望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考虑、采纳: 1、该鉴定于xx年x月x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申请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不移送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质证人亦提出“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的异议。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鉴定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故被鉴定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告无关。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因本次”,没有事实依据 “交通事故”,没有事实依据 “胫骨两断端间仅存”,没有事实依据 “少部分骨痂断裂”,没有事实依据。 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以及手术记录报告入院记录,均没有提到“少部分骨痂”部位;此次鉴定又主要是依据上述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发表意见,仅从鉴定人的“肉眼”如何能够“由表及里”的看出,“少部分骨痂”是此次断裂,还是“此次交通”事故断裂。“入院记录”现病史中清晰载明:“拾年前患者系交通伤致胫腓骨骨折”,“手术记录”中未载“骨痂”一字眼,该鉴定凭什么认为“少部分骨痂”不是那次完全断裂,还仅存了少部分没有断裂x凭什么认为是“因本次”,是“交通事故”断裂x 综上所述,质证人已经提出申请,请求涉案医师及鉴定人出庭作证,以释质证人之惑。 质证人X 代理人T xx年xx月xx日 三、什么是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的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意见。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伤残鉴定被告怎么质证”的相关内容,对于质证也是需要在司法工作人员的组织下进行的,伤残鉴定报告也是具有相关合法性的,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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