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位时,公司一般会与我们签订相关的竞业限制协议,那么没有补偿还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接下来,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没有补偿还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原单位要限制员工,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最低为离职前月薪的30%,通常为30%-50%议中仅规定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未规定原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无效;规定了补偿金但是离职后超过三月仍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哪些人员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一)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三、关于竞业禁止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一)义务的性质不同 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 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没有补偿还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的相关内容,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给予补偿超过三个月,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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