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煤炭购销合同 |
释义 | 甲方(销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煤炭品种、数量、价格 品 种 数 量 (吨) 单 价(元/吨) 总 价(元) (数量×单价) 含税 不含税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煤炭质量 成份 标准 水分 % 全硫 % 灰分 % 挥发分 % 发热量 灰融点 (ST) 粒度 固定碳 粘结度 收到基 ≤ ≤ ≤ ≥ ≥ Kcal/kg > ℃ mm ≥ ≤ 空气 干燥基 ≤ ≤ ≤ ≥ ≥ Kcal/kg > ℃ mm ≥ ≤ 烘干基 ≤ ≤ ≤ ≥ ≥ Kcal/kg > ℃ mm ≥ ≤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提)货时间: 。 2.交(提)货地点: 。 3.交(提)货方式: 。 第四条 煤炭验收 1.煤炭交(提)货后,由双方约定在 日内完成验收。 2.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 检验结果为准。 3.数量确认:双方约定 。 实际装载数量允许合同数量(± %)溢(亏)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可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煤炭货款支付给甲方。 1.在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2.煤炭装运后,按装运数量先支付 %货款,在验收确认后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3.在煤炭经验收交接并办妥有关手续后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4.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煤炭货款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货款的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逾期交付煤炭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交付部分货款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甲方交付煤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4.甲方交付煤炭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其他约定 。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主题词:工商 合同 使用 通知 抄送:市经委,市社会服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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