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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可以同时成立吗
释义
    一、重大误解与显示公平可以同时成立吗
     相对“显失公平”而言,“重大误解”不需要对方行为人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而要求行为人本身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客观上的错误认识,并且造成“较大损失”才能被认定重大误解。特殊的案例存在多个行为有可能同时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但是法律后果均为可撤销合同。因此,没必要同时成立。
    
    二、合同法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合同法的重大误解如下:
    1、重大误解可分为双方的重大误解和单方的重大误解。
    2、与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有关。被合同双方据以错误判断的事实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在订立合同后才发生的事实。这样的错误便不是对合同订立时所存在的事实的判断错误,而是对合同订立后将要发生的事实的判断错误。
    3、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假设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签订一项合同,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将在6月份收获的小麦,则订立合同时的小麦市场价格便构成了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
    4、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5、受重大误解不利影响的合同方不承担重大误解发生的风险。换言之,重大误解与某一事实相关联,对于该事实发生重大误解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重大误解的风险应由重大误解方承担,此时该重大误解方不得请求撤销。
    6、重大误解非由表意人重大过失所引起,否则该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单方重大误解除须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外。但一方重大误解,另一方已依对合同的信赖行事时,除非另一方也发生重大误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误解但未提醒,使对方一直处于重大误解之中,不得主张重大误解。
    三、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第一,两者错误的产生原因不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来源于自身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某一因素的误解,如行为人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或者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这些民事行为的作出与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关。而被欺诈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则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引起,其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简言之,表意人的错误认识是在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影响下形成的。
    第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的对方当事人必须是善意。而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则为欺诈人所知,并且是其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在民事活动中应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人在误解的状态下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同时对方当事人知道对方是在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故意不向其说明真实情况,并利用这种误解以求实现自己利益,则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援引有关民事欺诈的规定处理。
    第三,重大误解以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而民事欺诈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只要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为错误意思表示,无论有无损失发生均构成欺诈,损失的存在可以作为欺诈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法律对重大误解民事行为构成的规定要严格于欺诈,同时反映了欺诈所引起的民事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律对欺诈行为规制的力度也大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第四,两者所负的民事责任不同。因重大误解所为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一般应返还财产,如果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而因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除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国家还可以依法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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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