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铺租赁期间,商场被查出未经消防验收,租赁合同被法院视为无效,承租人以此为由拒付租金。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实际使用了房屋进行经营为由判决承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 2008年8月,张强(化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商场的三楼商铺用于经营服装。双方约定第一年租金为66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一层的全部商铺。在两个多月后,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张强经营期间,因商城的自动消防设施及相关资料未完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消防验收手续,双方所签定的合同,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张强便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龙子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被告实际使用了房屋进行经营,按双方约定的每日每平方租金和实际租用面积,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10263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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