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人犯罪怎么判刑 |
释义 | 一、外国人犯罪怎么判刑 我国依据属地管辖对其拥有管辖权。在刑事犯罪方面,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我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形势等,综合考虑是否适用。 对于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执法机关要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并将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 二、有犯罪记录可以做公司法人吗 可以。可以注册公司法人,可以投资做股东,但担任公司的某些职务将受到限制。 首先是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3、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我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有刑事案件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会影响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参加、公务员考试、警校招生、军校招生、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的。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外国人犯罪怎么判刑的内容,外国人犯罪在进行判刑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来进行,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外国人,如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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