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名合同的管辖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什么是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的范围,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活动的多样化而不断增加新的类型合同。尽管无名合同的主体多元,合同关系复杂,标的物广泛而不断充新,但对于常见的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无名合同会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而被列举进法律明文之中,成为有名合同。因此,划定无名合同范围的界定标准,仍是法律未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全部合同。 应当说明的是,中国经济合同法第8条在列举了9个有名合同之后又加了一句泛指性的用语“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对此含义的理解应从适用法律要求上去认识立法的本意,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只要符合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其他类型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应适用经济合同法。因此,在众多的其他经济合同中,只要法律未规定其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其仍属无名合同。 ![]() 二、无名合同的管辖如何确定 因合伙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存在争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对此类纠纷的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时,合同履行地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根据合同义务类型,即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标准明确案件的管辖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无名合同的管辖如何确定”的详细解答。目前我国对无名合同没有具体划分,只要是《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都属于无名合同。无论是无名合同还是有名合同,其实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有一方违背了合同的意愿,另一方都可以用相关的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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