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不能履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相方一旦签订合同就相当于许下了承诺,但是在合同履行时,由于很多的客观因素,可能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那么,在合同不能履行时,有哪些补救措施呢。关于这些问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合同违约怎么补救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通过上文介绍,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不构成预期违约。对方违约的救济有行使抗辩权和行使保全措施,主动违约的救济有寻找恰当的违约理由、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不亢不卑地与对方进行沟通。看完上文的介绍,如果您对合同不能履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还存在疑惑的或者遇到这方面的律师的,建议直接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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