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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逮捕期限
释义
    一、检察院逮捕期限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检察院逮捕期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的不超过两个月,但是要是在公安机关羁押的话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但是可以叠加也可以有相关的黄金救援时期,能够尊重人的相关权益不受侵害。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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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