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
释义 |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范围,应严格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论采用何种工作方式,都应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保障部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0鲁劳发[1995]6号)]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