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宣告死亡公民的婚姻效力问题详解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众所周知,法律是通过规范人(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而起作用的。自然主体(人们)如果要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参与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他们首先必须具有主体资格(法律人格)。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死亡的人),在原来的生活环境中,他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可以有条件地恢复)。为了保护曾经与他形成法律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法律肯定了宣告死亡的效力。这也就是说,宣告死亡的效力其实只是针对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死亡的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其他人的,而不是针对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死亡的人)本人的。 所以,我们应该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的规定: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死亡的人)的配偶,婚姻的效力已经没有了;但是,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死亡的人)本人,婚姻的效力依然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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