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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关系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释义
    导读:我国收养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了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解除的后果包括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直接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关系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间接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的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
    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或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相互丧失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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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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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