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犯的处罚标准 |
释义 | 一、吸收犯的概念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两种行为之间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它们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二、吸收犯的处罚标准 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三、吸收犯的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个人先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其所制造的枪支私藏起来,就应以非法制造枪支来论罪,而将私藏枪支的行为予以吸收。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杀人,后又提供杀人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双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为,帮助是从行为,应以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上述内容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吸收犯的处罚标准”的相关内容,吸收犯虽然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但由于一个犯罪行为已经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因此只以吸收之罪论处,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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