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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释义   一、同居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04年7月,四十二岁的女子雪晴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两百万十年同居期间的应得财产。
    雪-晴在诉状中说,1994年,已有配偶的四十六岁的郭刚,以结为夫妻相许诺,与当年三十二岁独身的自己建立两性关系,并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至今。
    2000年5月,自己与郭刚生下了女儿雨滴。十年间,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益上千万,郭-刚也未向自己支付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如今,两人结婚已经成为泡影,郭-刚的许诺已不可能实现,因此,要求解除与郭-刚的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所以雪-晴要求郭-刚支付其应得财产两百万元。
    “老公”不认同居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开庭审理,郭-刚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雪-晴请求分割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雪-晴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两人再没有了往日的温情。为证明两人不存在同居关系郭-刚还叫来了证人,出庭证明郭-刚一直与其合法妻子廖-梅居住在一起。
    法院经过几次开庭,最后只能认定以下事实:郭-刚与廖-梅于1970年登记结婚,居住在宜兴市新街镇,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和睦。1994年,郭-刚结识了雪-晴。
    雪-晴虽认为双方长期同居生活,但并未提供双方持续、稳定同居生活的依据。2000年5月雪-晴生一女雨-滴,2002年3月,郭-刚与雪-晴就雨-滴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该协议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郭-刚1997年与他人共同出资计100万元组建公司,后又增资至500万元。
    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雪-晴认为其与郭-刚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至今,虽提供了一些合影照片和一些证言,但不能完全证明雪-晴和郭-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且郭-刚的出庭证人证明郭-刚一直与其合法妻子居住在一起,故对雪-晴称与郭-刚形成同居关系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同居期间的财产系指在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财产,雪-晴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据来源标识,她又非公司股东,同时未提供其与郭-刚合资开办的相关证据。综上,雪-晴诉称要求分割与郭-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12月,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雪-晴的诉讼请求。
    
       二、非法同居财产如何认定
    非法同居财产是同居期间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同居财产是指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咨询:
            网友:非法同居分手后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因此,为了惩罚“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切实保护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非法同居财产应该特殊处理,不能完全与处理双方无配偶同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样。以上就是关于“非法同居的财产如何界定”非法同居分手后财产如何分割”相关问题的解答,针对此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因为许多人误以为非法同居财产和离婚财产一样等分处理,其实对于非法同居财产,应该特殊处理,这样才真正做到法律保护婚姻受害者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非法同居的双方之间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可以根据双方共同协商进行协议或者是根据双方处分与所占份额来判定。签订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同居财产纠纷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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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