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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擅自停止公司的正常经营
释义
    目前,京口区法院民二庭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还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某金属材料公司相应的银行帐户存款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管理职责,公司的监事将其告上了法庭。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法修订后,镇江市第一起公司监事起诉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
    原告王某是镇江市某物资经营代理有限公司的监事。他在起诉中称,被告陈某作为物资经营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擅自停止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年检申请,使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同时,陈某还擅自将公司自有资金68万余元挪给某金属材料公司。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陈某及时经营代理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年检申请手续;某金属材料公司返还68万余元,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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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