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
释义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它是一种要式合同,同时它本身具备的是一种过渡性,并不是长久以来的合同性质。当然,它的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 二、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由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巨资进行建设,在物业未销售之前,他是第一业主,是有权利行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权的。 三、过渡性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而这一时期,物业销售、入住则是渐进行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带来了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相应终止,这就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过渡性合同。 大家在探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时,一定要关注两者的签订主体的不同,这是两者最根本、最关键的不同点。当然前期物业合同和它的名字一样,只是在前期才存在的合同。当有了业主委员会以后,业主委员会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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