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主从关系分为哪几个合同 |
释义 | 按主从关系分为哪几个合同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一、主从关系可分为两类合同 (1)主合同。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指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 主从合同之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或消灭。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三、主从合同仲裁管辖条款适用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确定从合同适用仲裁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许多观点据此主张主从合同在仲裁管辖条款适用问题上并无争议,直接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即可,这也是长期受从合同从属性特征左右而导致的惯性思维。 从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衍生物,当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一般情况下也失去效力。在主合同与从合同规定不一时,按照主合同有关内容或规定处理。因每个人实际情况不同,该文章并不适于所有疑问者。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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