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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释义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法。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法。商‌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法。‌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
    这些排列顺序‌,‌亦应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法。商‌但是首先‌,‌这些人员应当是有监护能力的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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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