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释义 |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因发生环境污染损害时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赔偿责任纠纷是确定谁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争议,赔偿金额纠纷是确定负赔偿责任者应赔偿多少金额而产生的争议。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任选其中的一种。 1、行政处理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有权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有(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司法解决 当通过行政处理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赔偿纠纷所作处理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决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的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2、因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致,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一般而言,受害人过错成为污染者免责事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没有达到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对其人身或者财产所应有的注意;二是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受害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行为是导致其自身发生损害的唯一原因。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全部内容。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