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期限不能超过主合期限 |
释义 |
一、担保期限不能超过主合期限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借款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借款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在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到期时,债务人尚没有义务履行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然不能发生;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当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时,保证期间就已经结束,保证人已经免责。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所约定的保证期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形同虚设,与当事人设立保证的初衷相悖,因此,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解释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点:一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无效,仅仅是关于保证期间的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二是上述情形仅指保证期间的起点和终点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情况,如主债务履行期于2017年6月1日届满,而约定保证期间为2017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点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而终点在履行期之后的,不能认定整个保证期间无效,而应认定保证期间部分无效。如主债务履行期2017年6月6日届满,而约定保证期间为4月4日至9月6日的,此时对于4月4日至6月6日期间的约定无效,但从6月7日至9月6日的这一段保证期间应为有效,因为在此时段,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已经不存在障碍。 ![]()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明确,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在保证期间的起算上,也应当按照保证合同有效的方法起算。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倾向意见认为,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的利益。保证合同有效时,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即不能从保证人处获利,保证合同无效时也应当一样。另外,保证合同的无效是后来确定的,债权人与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并不能预见保证合同无效(订立非法合同不属于这里探讨的无效合同),因此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行使期限的唯一合理预期,按照该期间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符合双方缔约的本意。按照该意见处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其结果就是,对有效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届满免除的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无效的保证合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无效保证入主张权利,将免除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从逻辑上来看,该主张应当是可以自足的。 二、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 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目的违法,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提供担保,以此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行担保。 4、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5、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担保期限不能超过主合期限的相关内容,担保期限是需要超过主合同期限的,如果约定的期限没有超过主合同期限则视为没有约定,则按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来进行执行,法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