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2倍赔偿金 |
释义 | 【案情简介】 A于2006年6月聘到B处工作,担任保安职务。B一直未给A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未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2008年9月4日,B无故将A辞退,未支付任何补偿金。为此,A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1、依法补缴2006年6月至2008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562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630.91元。 【处理结果】 B应支付A自2008年2月至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511.16元;B应补缴A2006年6月至2010年7月的养老保险,双方按有关规定缴纳;以经办机构相关规定和核准的数额为准,B应支付解除A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630.91元(958.99元×4.5个月×2倍);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B应自2008年2月起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A双倍工资的责任。同时,根据《劳动法》经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必须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B应自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为A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7月30日B没有任何理由通知A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B应根据A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 【政策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谌杏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