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尸检的受理 |
释义 | 尸检即尸体解剖,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 尸检的受理规定: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③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方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或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体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式。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作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定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成协者。 (4)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 (6)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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