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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
释义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   1、 提高管理、施工人员自身素质
    一个优秀的设计图必须由一支优秀的施工企业来完成。人的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工程质量起决定性的作用。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就必须拥有高素质的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其次,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必须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坚决杜绝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出现的质量问题。
       2、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
    采购材料要广开门路,掌握材料信息,综合比较,择优进货。进场材料、物资须在合格的供方厂家或有信誉的商店采购,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物资采购主管要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审、考核。 最后,施工现场材料人员要会同工地负责人、甲方等有关人员负责对现场设备及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验收。特殊材料要有说明书和试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对钢材、水泥、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等必须进行复试和见证取样试验。确保每一种材料合格的建筑材料。
       3、 提高施工的质量管理水平
    每项工程有总体施工方案,每一分项工程施工之前也要做到方案先行,并且施工方案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方案审完后还要做出样板,反复对样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有利于提高质量。
       4、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并形成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报告、表格等,明确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各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层层把关。主要项目或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
       5、 确保施工工序的质量
    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工序质量是构成工程质量的最基本的单元,上道工序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不仅使本工序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要求,而且直接影响下道工序及后续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进而影响最终成品的质量。因此,在施工中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检查制度,在每一道工序进行中,必须坚持自检、互检。完工以后,再由专项质检员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申请验收,严格依据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签字确认后下道工序才可进行施工。
    
       二、建筑工程质量分类
    (一)按施工过程控制分为:
       1、施工准备控制
    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
    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
    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二)按施工层次控制:
    通常任何一个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可以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而对于诸如水利水电、港口交通等工程项目则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几个层次。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顺序的逻辑关系。显然,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有关检验批的质量;而检验批的质量又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决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决定了单位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决定了整个项目的质量。
       三、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主要有,提高管理、施工人员自身素质,加强原材料的管理以及提高施工的质量管理水平。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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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