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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预付款如何支付
释义 一、工程预付款如何支付
    工程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4条明确,“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方式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详细约定。目前在实践中采用工程预付款的情况比较少见。
    
     二、未及时工程款的法律后果
    工程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13条明确,“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第24条明确,“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款利息的相关问题   1、利息的起算点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或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前,对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部分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预算价,也未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的,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2、利息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因此,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又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参照案件处理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3、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关系
    逾期利息在法律上讲是违约金的一种,也称为罚息。因此实际上,逾期利息与逾期支付违约金是同一个法律属性,都是由于逾期付款导致的违约责任。只不过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一违约责任体现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一违约责任体现为利息。因此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4、本金已经支付完毕,是否可以仅主张利息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
    无论本金是否支付完毕,只要承包人未明确放弃利息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均可以单独主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工程预付款如何支付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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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