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房屋抵押权认定效力的方式为: 房屋系不动产,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解除房屋抵押需要什么材料 解除房屋抵押需要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已加盖银行或抵押权人公章); 2.解除抵押登记协议(已加盖银行或抵押权人公章); 3.银行授权委托书(已加盖银行或抵押权人公章);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他项权利证原件; 6.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不同地区或有不同政策,详情请咨询当地不动产中心。 ![]() 三、解除房屋抵押流程 法律网提醒你,房屋如果是抵押给了银行的,解除抵押的流程为: 1.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前提下,到贷款机构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以及《贷款结清证明》。 2.到在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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