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提出停止作业的建议,并向上级报告,在危及职工安全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法律咨询: 您好,女职工生育享受哪些产假? 法律网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具有下列监察职责: (一)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对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职业危害的治理工作; (五)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认证;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装置的生产和危险性较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检验,实行安全技术条件认证; (七)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经营、发放和使用实行监督; (八)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中应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意见,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编辑推荐: 国家对妇女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女职工的产假天数一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