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关于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条文,由法律网公司法栏目小编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七)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初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核查,负责变更、签证的确认和项目标底、材料、设备采购标底的编制,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预算、决算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凡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项目建议书,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进行滚动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七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立项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会同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下年度拟建项目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和投资。 项目单位需筹措配套资金的,由财政局对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根据国家和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各类建设资金总量、配套资金审查意见及项目评审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接受人大监督,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批复立项。应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程序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四)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方案设计。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初编制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各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开工、前期项目安排情况; (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投资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项目投资预算。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重新设计或者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所需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市采购办结合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进行重大变更、调整概算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报财政局、审计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四条 在各专业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但列入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市发展改革局不再重复组织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写出情况报告。由市财政、审计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 (二)没有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 (三)违法拨付资金的; (四)各职能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结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政府投资的知识,小编推荐: 政府投资 什么是政府投资及其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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