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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
释义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 坐落(四至) 地块数(块) 面积(亩) 质量等级  (肥力水平) 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二、农村土地转让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征地补偿款归谁所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地上随着物和青苗补助等的补偿款归所有人所有,也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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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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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6 17: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