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在工伤期间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员工工伤处理程序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员工工伤处理程序如下: (一)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单位不申请的,则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 (二)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相应工伤赔偿。 有些时候工伤的发生是无可避免的,那么此时就应该积极的对遭受工伤的职工做出补偿。而在进行补偿之前,就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确定了具体的伤残等级之后,才能计算出赔偿数额。不过此时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呢?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5]《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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