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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什么时起
释义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什么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条是对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所作的规定。
    旅客运输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和成立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时间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行为主体方面来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部门一般具有独占的地位,制作并发布标准合同,其相对人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大众,任何人都可以按这些企业发布的标准合同确立合同关系。但是旅客运输领域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的存在,即旅客运输供求关系所造成的运力与运量的矛盾总是存在的。在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应拒绝也不会拒绝旅客。如果在运力小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就可能满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实践中,如铁路客运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车次的可售票的数量;班轮客运中承运人在营业地或者报纸上公告航次和舱位数量,承运人在此运量的范围内才受拘束。
    2.从运输合同的内容来看,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客票、价目表和班次时刻表等间接或者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为界限,在旅客购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于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此时上述内容还不构成具体运输合同的内容,只有在旅客向承运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后,合同才成立,上述内容也才成为运输合同的内容。
    3.旅客运输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时,合同成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义务,即支付票款的义务。
    
    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一、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这里所指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指承运人业务范围以内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要求。
    二、按合同约定,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于到目的地
    准时,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的时间,超过时间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该条还规定了“约定的地点”,是指承运人不能把托运的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错运,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承运人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在收货人不明的情况下,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托运人,要求托运人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处置货物的决定,在托运人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货物处置决定时,承运人可以提存托运物。
    三、旅客运输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什么时起的相关内容,一般在购买车票后,乘坐人就会与铁路运输公司建立运输合同,承运人需将旅客按约定时间送往目的地,旅客也需按照规范乘坐交通工具。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九十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九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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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