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追加被告条件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追加被告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 被告的除外。 ![]() 二、追加被告的期限是什么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答辩期间内进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追加被告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以及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如果诉讼过程中发现遗漏被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如果您对行政诉讼被告追加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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