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同志: 2005年6月,我在某书画馆定制了一幅图画,用于家庭装饰。双方约定图画在2005年8月交货,我先预付款项的80%,余款20%待交画时付清。但直到2005年9月份,某书画馆仍没有向我交付图画。于是我要求某书画馆退回我的预付款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请问:某书画馆应退回我的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吗? 读者:贾先生 贾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书画馆应退回你的预付款并赔偿你相应的损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你在某书画馆定制了一幅图画,双方约定在2005年8月份交货,你也依约定向某书画馆预付了80%的款项,现某书画馆违反约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你的要求退回预付款,并向你赔偿预付款的利息损失及你因其违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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