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假冒知名商品的专用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侵权物品的处理方式为:(1)收缴、销毁或者责令、监督侵权人销毁未使用的侵权包装、装潢;(2)责令、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商品名称,现有商品上的包装装潢 (3)没收直接专用于印刷侵权商品包装装潢的模具、印制板等作案工具 (4)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没收侵权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难以与商品分开的,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专用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名称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相似,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以为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知名商品专用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许可使用知名商品专用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相同或者类似的方式包装、装潢其他知名商品,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前款所称使买受人误认为驰名商品,包括足以使买受人误认为驰名商品的:(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二)擅自使用驰名商品的专用名称、包装、装潢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认为知名商品的;(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的,(四)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上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出误导性的虚假陈述,是小编对“惩治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回答。对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包括停止侵权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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